最近很多小夥伴想了解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今天小編專門整理了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的相關內容分享給大家,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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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能力,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保障學生、教職工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的管理、保障、教育、培訓、應急處置和事故處理等工作。第三條 學校安全工作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政府負責、屬地管理、家校共建、社會協同、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完善學校安全工作機製,建設學校安全防控體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學校落實安全製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導學校做好校園安全保衛工作,及時依法處置學校突發事件和違法犯罪案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學校安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職責做好本轄區學校安全工作。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第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采取措施保障學生在學校期間以及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的安全。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辦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足額保障學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提供其他必要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學校加強安全人員配備,開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條 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安全管理製度,接受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動。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責任,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第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應當協助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鼓勵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研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開展學校安全培訓、宣傳和評價等工作。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危害師生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有權處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第十一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學校安全知識宣傳,發布有關學校安全的公益廣告,客觀、公正地報道學校安全事件和安全事故信息,營造良好的學校安全輿論環境。
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出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澄清。第二章 校園安全管理第十二條 學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教育職責:
(一)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責任製;
(二)明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確定崗位安全管理責任;
(三)開展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開展校園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製,依法處置學校突發安全事件;
(六)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機製,落實責任追究製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建立教職工崗位安全職責和考核製度。
公辦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和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第十三條 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向學校提供有效的聯係方式;
(二)書麵告知學校學生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情況;
(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四)教育學生改正不良行為;
(五)其他需要在學校安全工作中履行的責任。
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應當將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情況書麵告知學校。
近日,《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在廣東省司法廳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該草案中,解決了中小學要區分教育教學時間與非教育教學時間問題,明確不同時段的安全管理製度,其中,下列時間為中小學非教育教學時間:
1.上午早自習之前、中午放學之後至下午上課之前、下午放學之後至學校晚自習之前、晚自習之後;2.課間,但中小學按照規定組織的課間操和大課間的活動除外;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寒假、暑假;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做出防疫、安全防範等安排的時間;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非教育教學時間。
對於哪些情況學校和老師應該承擔責任,該草案也明確規定了——在校園發生下列傷害事故之一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1.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災害造成的;2.學校自身能力不能防範的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4.學生自殺、自傷的;5.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活動的;6.非教育教學時間自主活動的;7.課間學生之間在教室、走廊、上下樓梯、活動場所自主活動的;8.非法侵害教職工人身權利經司法機關認定教職工係正當防衛的;9.其他不屬於學校教育、管理職責的。
對幼兒園,草案指出不適用前款4、5、6、7項的規定。
同時,該草案中明確了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提出“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點評:該草案的出台,對當前學校教育中,存在的安全責任問題,有了一個相對明確的界定,特別是教育時間與非教育時間問題,這是可喜的。相當於把教師從"保姆"的角色中解脫了出來。學校不是托管所,正常學習生活中出現的意外問題,不能一古腦把責任攬到教師頭上。而對教育懲戒權的確定,更是回歸師道尊嚴的開始。教育不是萬能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懲戒權的確立,方是教師教育尊嚴的真正維護。
以上就是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的相關介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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